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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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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阜新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市红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形式,主要为直接接受境内组织和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及其他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捐赠资金核算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捐赠资金接受

依法在民政局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开设唯一专户进行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核算。

按照内部控制要求,捐赠资金的接受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财务手续完备、会计专帐核算、银行专户储存、账款相符、账表相符和台账清楚。

(一)接受部门

常态下捐赠资金接受由办公室完成。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紧急阶段,可从外单位借调人员或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充实到捐赠接受工作中,但接受工作的关键环节由机关财务人员管控。

(二)接受方式

现金方式:办公室或指定地点,接受捐赠应两人以上,接受捐款应当场清点复核,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募捐箱收入需两人以上开箱共同清点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票据上注明募捐箱收入;捐赠现金应当日存入捐赠资金专户。

转账方式:现场收到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在支票背面加盖财务印章后及时交市红会捐赠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收到从其他银行转入的捐赠款,出纳人员及时打印银行回单,并下载网上银行明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核对后及时将单据传递会计人员,进入会计核算环节。 

银行转账、微信捐赠的捐款按照捐赠意愿开具捐赠收据,捐赠收据名称与捐赠方信息必须一致。红十字会接收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和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邮政汇款方式:出纳人员负责接受汇款单,逐笔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在汇款单上盖市红会公章,送交邮政总局汇兑,款项存入银行后,根据汇款人信息寄出公益性捐赠票据,捐款人邮寄地址不详的按银行转账方式开票程序处理。

第六条  捐赠资金统计

(一)按时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常态下每月统计一次,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期,每日或按规定时间内统计。

(二)捐赠款项按照定向、非定向分类统计,根据灾害分类向会党组、上级红十字会和相关单位报告捐赠收入情况。

第七条  捐赠资金核算

(一)专帐核算

捐赠资金采取独立帐套、专帐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专人管理

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会计负责,对出纳交接的单据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捐赠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紧急阶段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物资和资金。

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人群、运送救援物资等发生的费用。

捐赠人指定的受赠对象或援助项目。

经上级部门或会党组批准的其他用于救灾、救援和救助方面的支出。

按受灾地区政府统一规划施行的灾后重建、生计项目支出。 

上级红十字会、各县区红十字会及境外红十字会(组织)援助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出。 

(二)审批权限

按《阜新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拨付流程

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由办公室提交拨款申请,经财务审核,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拨给指定捐赠对象或所属红会。

非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紧急阶段可作为紧急资金拨付使用,非紧急阶段用于灾后重建或其他援助项目,按上级部门或会党组批复方案,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经财务审核、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下拨。

各项拨款业务,必须齐备相关资料,包括捐赠函(合同、协议)等。

第九条  捐赠资金公示

捐赠资金公示分为接受公示和使用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

接受公示由办公室和提供数据,按程序审批后在市红会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捐赠资金接受日期、捐赠人姓名、金额、捐赠意愿等。

第十条  财务报告

援助项目财务报告按援助方要求提交,年度终了,由项目会计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审计

办公室每年定期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