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红十字志愿者行为举止,树立红十字志愿者的良好形象,提高红十字志愿服务水平,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市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红十字七项基本原则,自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不以红十字志愿者身份谋利;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向红十字会报备,在红十字会指导下实施;
四、参加志愿服务不得随意离岗和串岗,不做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事情,服从管理,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度,按规定接受市红十字会考核;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标识,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统一着装或佩戴红十字标志,不得转借他人,活动结束后交由市红十字会或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管理;
六、尊重服务对象,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每次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抛弃物,保护环境卫生。
八、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媒体(包括自媒体)上发布不当照片、视频或发表不当言论;
九、廉洁自律,绝不以任何方式索取报酬。
十、未经阜新市红十字会同意,除了与工作有关的情况外,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从事有关商业及其他活动,不能以红十字会名义承诺补助经费和其他方法的援助。
十一、志愿者之间要相互关心、爱护、尊重、谦让,遇到不同的意见和好的建议,可以向队长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办公室反映,共同解决,共同提高,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