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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红十字会2014年部门预算说明
2014年09月30日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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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新市红十字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市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按《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2、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依照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开展工作。3、开展备灾救灾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向辽宁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并通过总会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发生救援呼吁,接受国际援助并监督其使用;管理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参与组织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工作。 4、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5、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6、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7、开展与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交流。8、完成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事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为阜新市红十字会机关。二、阜新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三、阜新市红十字会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红十字会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红十字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新市红十字会2014年收支总预算39.2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红十字会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万元。四、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红十字事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用于红十字事业方面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红十字事业(款)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项):反映除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项目以外的用于红十字事业方面的支出。